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9條 收容於保護室之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使用電器物品。二、不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等日常必需用品以外之物品。三、不得吸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