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2條 看守所應指派專人觀察及錄影,記錄受固定保護者之行狀,每十五分鐘將受固定保護者之情緒反應、行為表現、生命徵象、肢體血液循環等情形,於被告施以固定保護觀察紀錄表記明之。經觀察發現前項被告之肢體血液循環不良如腫脹、膚色變化或發紺,或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形者,應立即終止或變更保護措施,並安排醫事人員提供適當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