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10條 法規: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0條 執行處所為維護秩序及安全,必要時得要求受處分人穿著一定之服裝,並得以照相或記錄其身體特徵作為辨識受處分人身分之方式。執行處所為維持公共衛生或個人健康,得要求受處分人理剃鬚髮與沐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