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18條 法規: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8條 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或依刑法宣告之受處分人,執行期間已達十分之九,仍不能晉入第三等者,執行機關應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期間。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免予繼續延長執行者,執行機關應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