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9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一章 通則 第9條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保安處分之參考事項,並命捺指紋或為照像等識別之必要事項。前項調查,得請求機關、團體或私人提出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