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85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八章 驅逐出境 第85條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持有其本國護照前往其所屬國,或持有其他地區之入境許可,公私舟、車、航空器在該地設有停站者,不得拒絕搭乘。前項舟、車、航空站,拒絕被驅逐之外國人搭乘,得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款處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