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9-1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六章 保護管束 第69-1條 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檢察官應將執行保護管束情形,連同執行書類,函請遷入地區之管轄法院檢察官,另行指定保護管束者,繼續執行未了期間之保護管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