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4條保護管束,應按其情形交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
- 第65條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負隨時調查、監督之責;必要時,得予以警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
- 第65-1條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
- 第67條執行保護管束者,如遷徙他處,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應事先報由檢察官另行指定。
- 第68條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其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 第69條受保護管束人逃匿、死亡或復犯他罪時,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即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並應由檢察官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
- 第69-1條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檢察官應將執行保護管束情形,連同執行書類,函請遷入地區…
- 第70條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性行、生活習慣等情況。
- 第71條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促其繼續完成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並應注意其心身狀態及其行動與療養…
- 第72條以保護管束代禁戒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促其禁戒及治療,並隨時察看之;必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
- 第73條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輔導以適當之工作,並考察之。
- 第74條緩刑或假釋期內,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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