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4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六章 保護管束 第64條 保護管束,應按其情形交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