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3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五章 強制工作 第63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卹金,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前項領取,應於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六個月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