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一章 通則 第3條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高等法院檢察處隨時派員視察。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並得專案陳報法務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