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2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一章 通則 第12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人領取時,歸入國庫;其脫逃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