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7條 送入之必需物品及飲食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受戒治人拒絕收受時,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保管、沒入或廢棄之。郵寄送入之必需物品,其種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時,由受戒治人申請廢棄或自付郵資退回原寄件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