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3條 前條之必需物品及飲食,應予檢查。經檢查發現夾帶違禁品或妨害戒護安全管理者不許送入;飲食有危害受戒治人健康之虞或圖書雜誌之內容有礙受戒治人戒治成效或身心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