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法規: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申請送入飲食,應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列節日辦理接見時,由接見之最近親屬或家屬填載申請單(如附件二),並註明飲食購、製之來源,經戒治所核准並檢查後始得送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