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5條 申請送入必需物品,應由受戒治人填載申請單及識別單(如附件一),經戒治所長官核准後,將識別單郵寄予最近親屬或家屬,以下列方式為之:一、於辦理接見時送入者,由接見之最近親屬或家屬附具已核准之識別單,併同必需物品經檢查後送入。二、以郵寄方式送入者,由寄送人將已核准之識別單黏貼於郵寄包裹,以掛號郵寄受戒治人,經檢查後送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