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9條 返家探親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並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後,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受刑人回監後,其返家探親期間有犯罪行為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