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返家探親之受刑人,其在外期間,算入刑期內。但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而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刑期內。返家探親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正當理由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監獄報告: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二、因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監獄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並令其定時回報。前項回監期日,以監獄認定已無正當理由後之八小時為限。第二項及第三項事由,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