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目所稱之與眷屬同住,係指於監獄之指定處所及期間,使受刑人與眷屬生活或相處。與眷屬同住,每次以三日為限。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向監獄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