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戒護、教化、輔導、衛生醫療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機關 收容人 機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