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5條 法規: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5條 前條調查事項依下列方法為之:一、直接調查:由調查小組人員以觀察或晤談之方式實施調查,記錄於調查表,並由調查者簽名。二、間接調查:向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個人查詢,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三、心理測驗:施以智力、性向、興趣、人格、行為及情緒等測驗。前項心理測驗項目得依調查需求擇定之,施測人員應具備相關測驗之資格或經專業訓練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