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教師應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擔任。監獄委託大專校院或空中大學辦理推廣教育之師資,應由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之一者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