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2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受刑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受刑人應儘速報告監獄長官。監獄長官接獲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或報到之時間,必要時得指定暫行報到處所,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