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11條 法規: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1條 收容人返家探視之日期及地點經核准後,有正當理由認非變更無法為返家探視時,其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者,應經機關長官核准;依第四條各款申請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始得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