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30條 法規: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五章 出所 第30條 受戒治人出所時,戒治所應將出所事由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並通知其居住地或戶籍地之警察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