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受戒治人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收容。但因戒治上之需要或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者,經所長核定,得將其隔離收容。
- 第21條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 第22條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接見及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治人與非親屬、家屬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
- 第23條天災、事變在所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戒治人護送至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前項暫行釋放之受戒治人,自離所起七十二小…
- 第24條戒治之費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前項費用,戒治所得自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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