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二、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前二項限制送入必需物品、飲食之種類、數量及其相關規定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