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19條 法規: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四章 管理 第19條 受戒治人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收容。但因戒治上之需要或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者,經所長核定,得將其隔離收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