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監獄無相應之資源以對第三條所定對象施以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時,應於下列期間內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將受刑人移至經核定之執行機關辦理:一、入監後,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假釋條件前二年六個月。二、入監後,刑期將屆滿前二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