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刑人假釋案件,應附具曾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經評估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者,始得提報假釋。
受刑人依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執行機關應將評估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出監後強制治療。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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