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母法 第三章 累進處遇 第17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所稱「撤銷假釋受刑人」,指執行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之受刑人而言。撤銷假釋受刑人之殘餘刑期,如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者,其殘餘刑期應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定其責任分數。 本條定義的名詞 撤銷假釋受刑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