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母法 第三章 累進處遇 第15條 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二以上之刑期分別有本條例第十九條各項所定之情事者,應先依同條規定分別定其責任分數後,合併計算其責任分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