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母法 第三章 累進處遇 第10條 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之受刑人,應依看守所移送之被告性行考核表等資料,於調查期間內切實考核其行狀,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得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依前項規定進列適當之階級者,應檢具有關資料及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