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5條 法規: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5條 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每一送入人送入飲食,每日以一次,並以一人為限。但送入人為同一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者,不在此限。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