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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第10條
外役監條例 第10條
法規:
外役監條例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0條
受刑人
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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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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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之管理、戒護及處遇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機關、檢察署、法院及其他中…
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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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25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個月。二、有悛悔實據且…
第5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第6條
外役監辦理作業,應注意配合相關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實施。
第7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8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第9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
第11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及處遇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機關、檢察署、法院及其他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機關協助之。
第12條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
第15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
第16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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