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17條 法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7條 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通報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受刑人有前項情形時,外役監應於二小時內檢具相關事證向該管檢察署通報。受刑人有第一項情形時,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理,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