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9條 學校學生入校滿二個月,得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一、入校後曾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二、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三、其他有具體事證經校務會議決議,足認不宜參加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