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第3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3條 接見學生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其他特殊理由,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