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請求接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禁止其接見: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二、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學生者。四、攜帶武器或違禁物品者。五、酗酒或有精神病者。六、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