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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法務部
矯正目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10條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10條
法規: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0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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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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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在院學生有疾病或重大事故,其家屬請求接見得不受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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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但院長認為有妨害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第3條
請求接見者,應向接見處說明事由,經主管人員將其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與在院學生之關係填入接見簿,送經訓導組長許可後方准接…
第4條
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
第5條
接見應由主管人員陪同,必要時得將接見之談話要旨作成紀錄。
第6條
接見在會客室為之。
第7條
接見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但有特別事由經院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8條
在院學生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第9條
在院學生有疾病或重大事故,其家屬請求接見得不受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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