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