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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
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
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
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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