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10條 法規: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10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之檢舉書、筆錄等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檢察官或法官為釐清案情,或相關機關為審核檢舉獎金發放事宜,有必要時,得調閱之。無故洩漏前項資料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