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39條 法規:國家機密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39條 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