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39-1條 法規:國家機密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39-1條 原依本法核定永久保密之國家機密,應於第十二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已逾三十年者,依前項規定重新核定延長保密期限,延長之期限應溯自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屆滿三十年之次日起算,依第十二條規定逐次核定延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