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2條 法規:國家機密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國家機密之維護 第22條 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不得提供或答復。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復。前項閱覽及答復辦法,由立法院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