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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不得提供或答復。
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復。
前項閱覽及答復辦法,由立法院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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