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 第3條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與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及行政法人。受機關委託行…
- 第4條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一、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二、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
- 第5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二、為限制或妨礙…
- 第6條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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