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