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法規: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