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國防部設政風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依第一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